绍兴要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 发布时间:2024-10-25
- 发布者: 绍兴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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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其所需满足的几个重要条件。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存在着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签订了合同这一前提条件。
2.存在着一方或者第三方使用胁迫手段,导致另一方在主观上没有表达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同。
3.存在着一方由于处于某种困境,缺乏正常的判断力,导致签署的合同明显不符合公平
4.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也同样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善意能撤销吗
撤销权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唯一的行使主体自然应当是债权人本身。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1)当债务人擅自无偿馈赠或者遗赠财产,从而导致其财产减少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通过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来免除债务;3)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但具有高度现实可能性的债权;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故意延长履行期限至债到期后无法清偿;5)债务人主动放弃担保物权;6)债务人以极其显著的不合理价格将财产转移予他人;7)债务人以看似超出常规范围的高价收回财产;8)债务人自行以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以减小自身对债务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其所需满足的几个重要条件。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存在着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签订了合同这一前提条件。
2.存在着一方或者第三
3.存在着一方由于处于某种困境,缺乏正常的判断力,导致签署的合同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
4.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也同样适用。